原告杨X。
被告陆X。
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诉被告陆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4日,被告儿子陆XX以家中有急事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4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分文未还。2009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400元,并约定于6月底归还。因被告至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涉讼。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X归还原告杨X借款人民币5,400元。其中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人民币1,400元,2011年4月30日之前归还人民币2,000元,余款人民币2,000元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归还;
二、如被告陆X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杨X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