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万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8元的一半1029元,由上诉人于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柴雅琳
审判员马增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