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住(略)。
被告许某某,女,年籍不详。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自2003年1月起未支付管理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3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762.4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明确表示现在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情况,属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全部退还原告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