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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与周某某、周某某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

原告周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男。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辛某。

被告周某某,男。

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共同诉称,被继承人周某某(1990年4月去世)、候某某(1991年3月去世)生前共生育了原告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被告周某某、周某某和周某某(2000年6月去世,未婚、未生育)六个子女。本市黄某区某弄某号房屋于1990年取得了有关部门颁发的《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使用户名为候某某,使用期限为1991年2月1日至1993年3月1日。但该房屋未取得有关产权证。现周某某、候某某已死亡,故起诉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

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遗产,首先遗产的权利范围应当清晰。本案中,系争的本市黄某区某弄某号原房屋已拆除,目前被翻建成三层楼房,房屋结构已发生变化且该房无产权凭证,房屋权属的合法范围尚处在未被依法确认的状态,该房屋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但该资料仅表明了土地的使用状况。而房屋权属合法范围的确认和发证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整的范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冰清

审判员郭阜明

代理审判员韩伟忠

书记员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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