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郊洹北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宋某,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滑县X镇第三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校长
原审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安阳市郊洹北水泥厂因与被上诉人滑县X镇第三初级中学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某乙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钟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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