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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王某某邻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昆民六初字第1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昆民六初字第112号

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X街X号二楼A室X号。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友荣、李某某,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昆明五华区正本音像门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佛山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蔡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O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陈红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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