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大家旅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建设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树龙,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中友(集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X年X月X日生,该公司总工程师,身份证号:x,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合作开发旅游业务运用系统软件,双方于2000年8月31日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开发的技术工作由被告承担,约定8个月内完成,原告承担开发费用,开发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原告支付人民币2万元,其余按进度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约支付给被告人民币2万元,被告收取开发费后并未在合同期限内履行开发义务。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终止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开发费用人民币2万元,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昆明中友(集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31日前返还原告云南大家旅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前期开发费用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昆明中友(集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31日前返还原告云南大家旅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的余下的前期开发费用人民币1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10元由原告云南大家旅游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蔡涛
代理审判员杨越
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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