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工程承包人,住(略),现暂住资兴市X乡X村老虎垅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09)资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x.50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其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价值相当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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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唐廷刚
代理审判员赵伟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Ο一Ο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