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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法民二初字第862号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进辉,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连带责任保证人邵某修,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铭航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晖平、谷敏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方永芬担任记录。

原告冯某某诉称,2006年11月3日,被告以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一个月后又向原告借款4万元。但事隔两年,被告没有偿还一分钱。2008年3月21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称经济困难,无力还款,但答应自愿付1万元利息给原告,并出具一张10万元的欠条给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和利息共计10万元整。

被告邵某某辩称,借款属实,请求分期偿还借款。

经查明,2006年11月3日,被告以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5万元,一个月后又以同样的方式借给被告4万元。2008年3月21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称经济困难,无力还款,但答应自愿付1万元利息给原告,并出具一张“今借到冯某某现金10万元整(拾万元整)”的借条一张给原告。经催讨,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元,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余款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保证人邵某修表示愿意为被告邵某某欠原告冯某某的x元借款在2010年12月31日之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邵某某于2009年12月17日之前偿还原告冯某某借款x元;

二、如被告邵某某未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借款,则由保证人邵某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共计1250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谢铭航

审判员何晖平

审判员谷敏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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