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X号新世界国贸大厦X楼。
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春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X村X-X号。
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剑、明某,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运输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俊、余某某,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系伤者段某甲之父。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系伤者段某甲之母。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驾驶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程超,湖北省麻城市司法局乘马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X街X村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该公司职员,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寺五七大道X号。
代表人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该公司职工,住(略)-X号。公民身份号码:x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汉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某甲、段某乙、仲某某、彭某某、武汉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万通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保汉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日,彭某某驾驶鄂x号东风牌货车由湖北省麻城市驶往监利县。4时20分许,当车行至215省道24KM+900M处时,与前方同向发生故障停靠在道路右侧的鄂x号东风牌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鄂x号东风牌货车上的车乘人员王绪军受伤;并导致鄂x号东风牌货车冲至道路X路上,将坐在道路边的该车驾驶员段某甲撞伤的交通事故。
另查明:段某甲系鄂x号东风牌货车的所有权人,该车在安邦财保汉江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保险限额分别为x元和x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险。武汉万通公司系鄂x号东风牌货车的登记权人,彭某某系该车的实际车主,2008年4月24日,彭某某将该车挂靠在武汉万通公司;该车分别在天平保险湖北分公司和平安财保汉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x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彭某某已向段某甲赔付了x元;天平保险湖北分公司和平安财保汉阳支公司分别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彭某某赔付了x.40元和x.33元;安邦财保汉江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段某甲赔付了其应承担的第三者赔偿责任份额x.9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给付段某甲x元,逾期给付,按每天1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彭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给付段某甲2000元;
三、各方各自放弃其他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段某甲、段某乙、仲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616.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负担616.50元。
上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0年8月20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各方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