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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333-1号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某,男,1966年出生。

被告罗某甲,女,1966年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1936年出生。

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罗某乙所有的位于鲤鱼江小康街资房私字第X号房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某某、罗某乙所有的位于鲤鱼江小康街资房私字第X号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某林

审判员罗某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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