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郴州市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郴州市开发区招商大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郴州市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在湖南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工程款18万元。原告廖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郴州市长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在湖南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工程款1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志辉
审判员谷敏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