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受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黄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3月18日以管辖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丙、黄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丙、黄某丁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审判员谷敏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