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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149-1号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1965年出生。

被告罗某某,女,1966年出生。

被告肖某某,男,1962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某、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位于东江开发区的两套住房与郴州五岭市场的门面及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位于东江开发区的两套住房与郴州五岭市场的门面及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江林

审判员罗某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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