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系黄某乙之丈夫。
被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李某丙与被告胡某某、李某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李某丙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某某、李某丁在银行的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胡某某、李某丁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廷刚
审判员赵伟
审判员李某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