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泽任,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廷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x.42元。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2日早上7时许,原、被告一起到资兴市X镇帽子岭二矿上班,途经宝源煤矿附近一拱桥处时,被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掉入桥下,致原告受伤。原告随后被人送往资兴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4天,经该院诊断为:L1、L3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谭某某经济损失2545元,限在2009年12月17日一次性付清;
二、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谭某某自愿放弃;
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被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廷刚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