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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89-1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某、李某乙合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1976年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1958年出生。

被告李某乙,男,1971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某、李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李某乙银行存款x元整,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某某、李某乙银行存款x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姚永飞

审判员李某林

审判员罗琛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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