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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字第151号原告黄某乙诉被告何某某、黄某丙民间借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海龙,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何某某、黄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志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谷敏、代理审判员赵伟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乙诉称,被告何某某与原告一直有生意合作关系,2008年6月,被告何某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并约定了利息及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却一直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何某某辩称,欠款属实,但该欠款中有x元是被告欠原告的货款。

被告黄某丙辩称,被告何某某欠原告的钱我不知情,而且是被告黄某丙与被告何某某已经离婚,故被告黄某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某厨卫电器的郴州总代理,被告何某某为原告在资兴的经销商,双方一直有生意往来。2008年6月1日,被告何某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同时,因被告何某某尚欠原告部分货款,经双方协商,被告何某某将尚欠原告的货款与借款一起向原告出具了x元的欠条一份,并约定了利息及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0年5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款x元及相应利息共计x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何某某在2010年9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乙欠款本金x元,利息x元,共计x元,如被告何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则由被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丙在2010年10月9日前连带偿还原告黄某乙欠款本金x元,利息x元,共计x元;

二、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志辉

审判员谷敏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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