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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159号原告段某甲诉被告成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甲(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段某乙(基本情况略)

被告成某丙(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成某丁(基本情况略)

原告段某甲诉被告成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审判员张志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谷敏、代理审判员赵伟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方永芬担任记录。原告段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段某乙,被告成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成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以x元购买被告座落在资兴市妇幼保健院院内的住房一套及杂房一间,原告当日付清房款,因当时房产证借用给单位借款抵押,协议约定被告收回房产证后,应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8年,原告得知被告已收回房产证,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房产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无理拒绝,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依协议提供房产证等并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原告未付清全部购房款,且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的态度不好,给被告造成某良影响,故被告拒绝协助,现在被告要求收回该房屋。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19日,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成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位于资兴市妇幼保健院住宅楼X栋X单元X楼的住房一套及楼下杂房一间以x元出售给原告,因该房产已借用给被告所单位抵押贷款,双方同意待抵押到期收回房产证后,被告应及时交付房产证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交付被告购房款x元,余下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办好房产过户后交清。2008年,原告得知被告已收回房产证后,先后几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遂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被告成某丙在2010年6月21日前将争议房屋的房产证、契证交付给原告段某甲,原告段某甲在同日支付购房欠款5000元,该款暂存法院,待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被告领取;

二、原告段某甲在2010年7月5日前负责办理好房产过户手续,被告成某丙无条件予以协助;

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9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志辉

审判员谷敏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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