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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民二初字第152号罗某某与被告资兴市公路局、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朱孝明,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兴市X路管理局,住所地资兴市唐洞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局长。

被告曹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资兴市X路局、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志辉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方永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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