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约40岁,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