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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狄xx、狄xx与被上诉人范xx、狄xx、狄xx、狄xx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
时间:2009-09-08  当事人:   法官:许珂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狄x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狄xx,男,1954年12月23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云章、张某某,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狄xx、狄xx共同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x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狄xx、狄xx因与被上诉人范xx、狄xx、狄xx、狄xx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狄xx及其与狄xx的委托代理人王云章,被上诉人狄xx、狄xx、狄xx及范xx委托代理人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属关系。1984年10月4日,原告范xx、狄xx、狄xx、狄xx居住的洛阳市涧西区X村X街X号住房经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放了宅基证。原告范xx、狄xx、狄xx、狄xx居住的楼房坐南朝北,南北方向早年留有一条宽1.5米的通道,供原告通行使用,原告居住的楼房在被告狄xx、狄xx房屋的后面。被告狄xx、狄xx居住的二层楼房坐南朝北,其住房在早年留有南北出路,该出路在范xx、狄xx、狄xx、狄xx东边,出门便是大街。2008年7月份,被告狄xx、狄xx欲在原告南北方向的通行路上面遮盖建筑物并在原告多年遗留的通道路上再开设一扇偏门,供其通行。故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占原告的通行出路,经协商无果。原、被告双方为其通行出路发生矛盾,后双方亲属及相关人员出面调解,原、被告就出路通行达不成共识。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保证原告的通行使用权不受侵占,使原告的通行出路畅通无阻。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占公民权益造成侵害的应当停止侵权。被告狄xx、狄xx居住的房屋院内留有南北出路,出门便是大街,出行方便,其要求在原告范xx、狄xx、狄xx、狄xx行走的南北方向通行出路上面遮盖建筑物,开设偏门,走原告的通行出路,此做法显属不当。原告范xx、狄xx、狄xx、狄xx要求被告狄xx、狄xx停止侵权,不得在原告行走的通道上面遮盖建筑物,保证原告的通行使用权不受侵占的请求,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狄xx、狄xx关于原告范xx、狄xx、狄xx、狄xx不是房屋的合法使用人,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狄xx、狄xx立即停止侵权。二、被告狄xx、狄xx不得在原告范xx、狄xx、狄xx、狄xx通往大街的南北通道上面遮盖建筑物,开设偏门,保证原告范xx、狄xx、狄xx、狄xx的通行使用权不受侵占。本案诉讼费5O0元,原、被告各承担250元。

狄xx、狄xx上诉称一、一审判决程序错误。四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的主体资格均不适格;四被上诉人突击建房、无任何手续、侵占集体土地所有权,无原告资格。二、一审判决事实不清。1、本案所指的该条道路是历史遗留的二上诉人与四被上诉人两家共用的道路。四被上诉人以前的通行是出外时经二上诉人的房前向东拐再向北出大门。二上诉人也是在此处与四被上诉人共用该条道路也向北出大门。所以该段是共同的。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址该段。现二上诉人为了便于四被上诉人通行,即不用再东拐而将其道路取直。为此还将其道路上自己的房子无偿地将其拆除,何来侵权之有。2、关于通道上面遮盖建筑物。三米以上的上面怎么妨碍正常人的通行。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因事实不清,案件判决本末倒置。很明显就不可能能正确适用法律。一审判决因适用法律不当,其判决就必然会不公正。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四被上诉人均为原审原告的起诉。

范xx、狄xx、狄xx、狄xx答辩称,一、上诉人说一审判决程序错误的话站不住脚。上诉人说我们主体资格不合格的说法不对。我们父亲狄xx在世时,l984年10月洛阳市郊区人民政府就给我们家发了谷东村X街宅基证,我们父亲后来虽已病故,但我们母亲范xx仍健在,她就是宅基证的主人,我们符合继承法规定;上诉人说我们突击建房的说法不对,我们的宅子是解放前祖上留下的老宅子,不是现在谷东村新批的新宅子,我们有政府发的合法宅基证,我们在自己的老宅子上翻新危房有什么不可以二、上诉人说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的说法站不住脚。1、上诉人说我们的通行出路是历史遗留的两家共有道路的说法不对。我们父亲狄xx和大伯狄xx、以及上诉人狄xx是亲弟兄仨,解放初期祖上给弟兄仨分家时,考虑到给大伯狄xx和上诉人狄xx分的宅子和出路X街,出行十分方便,而给我们父亲狄xx分的宅子分在上诉人狄xx宅子的后面,就专门给我们分了一条出路。2、上诉人在我们通行出路上盖楼,盖房子,安木门,垒台阶,占取我们通行出路和空间,叫我们在下面钻黑洞,钻进钻出,给我们通行、生活、生产、通风和采光设置重重障碍,给我们造成极大的困难。3、上诉人说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本未倒置的说法不对。我们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非常正确,判决非常公正。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范xx、狄xx、狄xx、狄xx沿早年所留南北方向通道通行,是公平合理的。狄xx、狄xx在范xx、狄xx、狄xx、狄xx通往大街的南北通行出路上面遮盖建筑物,开设偏门,确属不当。狄xx、狄xx上诉称四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的主体资格均不适格,未提供相关证据,狄xx、狄xx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本案所指的该条道路是历史遗留的二上诉人与四被上诉人两家共用的道路,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狄xx、狄xx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狄xx、狄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珂

审判员王洪涛

审判员王庆喜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陈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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