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某亚达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46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45岁。
委托代理人:杨海鹏,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马某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义马某亚达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马某某、原审被告义马某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某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被上诉人梁某某、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海鹏,原审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某人民法院(2009)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某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义马某亚达建筑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小敏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