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70年7月日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李某甲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某敏
代理审判员李某强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某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