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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宏志、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魏方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自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一○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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