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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祥申请执行张志军、王某一案执行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你院在执行郭德祥申请执行张志军、王某一案中,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8)西法执字第X号裁定,追加内乡县交通汽修公司在其保管扣押车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5月27日又作出了(2010)西法执字第05-X号裁定,撤销你院作出的追加裁定。申请复议人郭德祥认为你院作出撤销裁定所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程序违法,请求本院予以撤销。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内乡交通汽修公司对法院扣押的车辆是否尽到保管义务。本院认为,你院围绕本案的争议核心虽然查明了大部分事实,但作出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还不够清楚、充分。主要有以下几点:1、王某等人将该涉案车辆从汽修公司开走后,因该车系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车辆,汽修公司是否及时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报告了情况具体是向哪个部门、哪个人报告情况的内乡县人民法院后来以汽修公司未及时向法院报告、未尽到保管义务为由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依据是啥2、从内乡县人民法院所取的证言看,该涉案车辆在汽修公司保管时,该车的电瓶、起动机已被拆卸,按照一般常识,安装相同设备即使很专业人员也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此间,汽修公司尽到了什么责任。综上,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通知你院对此案再进一步查明有关事实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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