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泉县X街机砖厂,住所地(略)麻子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厂职工,住(略)。
被告甘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甘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工,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6年,被告甘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原告甘泉县X街机砖厂购买了58500块机砖,约定每块0.2元,合计价款为11700元。购砖后,被告甘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一直没有支付购砖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甘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2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甘泉县X街机砖厂购砖款11700元
本案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甘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江平
审判员张桂林
人民陪审员张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吕买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