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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泉县麻子街机砖厂与被告甘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甘泉县X街机砖厂,住所地(略)麻子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厂职工,住(略)。

被告甘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甘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工,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6年,被告甘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原告甘泉县X街机砖厂购买了58500块机砖,约定每块0.2元,合计价款为11700元。购砖后,被告甘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一直没有支付购砖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甘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2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甘泉县X街机砖厂购砖款11700元

本案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甘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江平

审判员张桂林

人民陪审员张平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吕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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