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任某某,又名“X”,男,X年X月X日生。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任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承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0日夜晚8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任某某二人持刀、蒙面闯入张庄乡X村任x家中,采取暴力手段控制被害人后,抢走现金共计259元。
2006年8月25日夜晚9时许,被告人章某到被害人袁x家中,称被害人哥与别人打架,要骑车带被害人去看看,将被害人骗至淮滨淮河大桥南头的埂上,欲与袁x发生性关系,遭到袁x的拒绝。后章某不顾袁x的激烈反抗,强行将袁x奸污。
2005年2月22日夜晚10点多,被告人章某伙同他人,在淮滨县X巷内,持刀、棍等物殴打宋x(绰号“X”),并砸毁宋x所骑的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宋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被告人章某、任某某均于2009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任x、袁x、宋x等人陈述,证人朱xx、祝xx、任xx、袁x、李xx、胡xx、符xx等人证言,淮滨县公安局伤情鉴定,固始县人民法院(1998)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的到案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闯入被害人的住宅,采用持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劫取现金人民币259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章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某殴打他人、砸毁他人车辆等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章某、任某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章某在涉嫌强奸犯罪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本案中的抢劫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其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有前科,依法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一、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被告人刑拘前羁押共一日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任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1日止,被告人刑拘前羁押共二日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翔
审判员王秀
审判员李锦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鹤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