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X,女,上海XX机械设备营销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庞XX,女,上海XX机械设备营销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顾XX(系原告李佩珍儿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上海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要求不支付被告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x.7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上海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李佩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52元、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x.48元、鉴定费35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x元,于2010年10月1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9月15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伶
书记员廖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