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史某,男,现年22岁。
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案件受理费607元、本案执行费50元。判决生效后,本案案件款607元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
审判员刘江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