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顾xx。
被告上海xx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顾xx与被告上海xx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及两年利息x元;判令被告支付自2010年5月20日起每年按年利率12%的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被告上海xx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顾xx借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上海xx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顾x年5月20日至2010年5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x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人民币x元,具体给付日期:2010年6月30日之前给付x元;同年7月30日、8月30日之前各给付x元。被告如有一期未履行,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
三、被告上海xx电器集团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偿付原告顾xx以x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