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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2008年11月某日,在本市X路、乍浦路处,通过他人伪造、私刻了1枚“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调查材料专用章”用于其为客户办理车损理赔业务。

2010年7月13日,被告人张××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查获的车损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伪造国家机关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张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卞飙

书记员倪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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