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
被告管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于2010年7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与被告管某自愿离婚;
二、上海市X路X弄X支弄X号X室房屋内的原、被告财产归被告管某所有;
三、在原告邓某处的24K金项链一根、24K金耳环一对、24K金手镯一只、铂金钻戒一枚归原告邓某所有;
四、在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归各自所有;
五、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住房;
六、被告管某于2010年9月底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邓某财产折价款及房屋补贴款共计人民币x元;
七、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