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黄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伟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8)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判决确定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陈某2007年10月份工资人民币x元、11月份工资x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存良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胡晓爽
审判长顾剑东
审判员张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