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XX、蔡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胥XX,男。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上海XX有限公司与胥XX相互起诉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胥XX赔偿金人民币15,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三、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