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x。
被告上海x隔热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隔热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x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20.5元,由原告上海x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施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