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路,系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分社主任。
被告何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镇X路。
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思平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与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于2002年5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500元,约定利率是6.3‰,借款期限是两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为2809.19元。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目前资金紧张,希望能宽限一段时间再偿还给原告。
经查明,,被告于2002年5月30日在原告处借款本金1500元,约定利率是6.3‰,借款期限是两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何某在2012年7月5日之前偿还原告安仁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何某自愿承担;
三、双方无其它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思平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