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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现住(略)。2009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康某某,山西省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0)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3日4时40分,被害人惠作亮驾驶五征牌三轮农运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01线21KM处,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晋x军马牌重型自卸车由东向西左转弯掉头时相撞,后农用车驶出公路无效边外院内,又追尾相撞于院内停放的晋x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上,致惠作亮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提交了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及照片、证人证言、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在案佐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康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宇强系过失犯罪,能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04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晋x军马牌重型自卸车行驶至301线21KM处,由东向西左转弯掉头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惠作亮(男,陕西省清涧县人)驾驶的陕西x五征牌三轮农运运输车相撞,农用车驶出公路无效边外院内,又追尾相撞于在院内头西尾东停放的冯军军驾驶的晋x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上,致惠作亮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府谷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惠作亮、冯军军在本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府谷县交警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表证明当时案发现场情况。

2、肇事现场照片及死者照片经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辩认无异议。

3、尸检报告证实死者惠作亮系交通肇事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的事实。

4、证人袁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当日,他目睹被告人驾驶的晋x军马牌重型自卸车由东向西左转弯掉头中与由东向西行驶得被害人驾驶的三轮农运运输车相撞后,农用车驶出公路无效边外院内,撞在自己停放在院内的晋x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上,自卸车离开现场,自己和司机冯军军追上那辆车告诉司机说他看的车肇事了,那自卸车上的司机说他不知道肇事了,然后就开车返回现场了,农用车司机当场死亡的事实。

5、证人冯军军的询问笔录证实内容与证人袁某某证实内容一致。

6、证人张丙正的询问笔录证实,当日,他乘坐儿子张某某驾驶的晋x军马牌自卸车上,当车从空车道插队进入重车道叉路口时,听见声响,儿子张某某说可能轮胎爆了,就没有停车一直往前走,过了一会,有人追上他们的车告诉说他们的车与三轮车相撞,张某某随即开车返回现场,打电话报警和120急救的事实。

7、府谷县交警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掉头,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8、附卷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是持B2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掉头,转弯车未让直行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法庭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王娜

审判员杜奇云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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