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x应于2011年7月23日之前支付原告余x人民币126,842.44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6元,减半收取2,118元,由被告谢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