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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x诉被告谢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谢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x应于2011年7月23日之前支付原告余x人民币126,842.44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36元,减半收取2,118元,由被告谢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锋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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