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10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08年8月8日;号码为x、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08年8月8日;号码为x、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号码为x、票面金额为125,000元、出票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出票人均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均未填写,帐号均为x-x的4张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志月
审判员顾国华
代理审判员王文燕
书记员朱玲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