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被告原系原告公司职工,双方存在劳动纠纷。现因原告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故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之前支付被告吴x年4月至2010年1月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x元;
二、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之前支付被告吴x年1月工资2290元、2010年2月工资744.83元;
三、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之前为被告吴XX缴纳2007年7月至8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369.60元;
四、双方就劳动关系别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8月5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利英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