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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7年4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乙窜至汝南县X镇X街X号韩xx家中,盗窃6条帝豪烟和1条红旗渠烟(烟价值650元)、人民币400元、纪念币5枚、美元4元(折合人民币27.31元)。

2、2010年4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某乙翻墙窜至汝南县X镇X街X号王xx家中,盗窃王xx家衣柜里一腰包内的现金5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xx、王xx的陈述,证人曹xx等人的证言,汝南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0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清华

代理审判员赵海港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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