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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上诉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吕××。

上诉人×××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4月,张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张某于2007年6月30日为×××公司提供劳务,至2007年12月30日×××公司共计欠某某劳务费675000元整,×××公司于2008年1月30日为张某出具了欠某并承诺于1月31日中午还清。还款期限过后,虽经张某多次催讨,但×××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拖,时至今日分文未付。为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支付所欠某务费675000元;2、判令×××公司支付利息4201.88元。(暂计至2008年2月29日;自2008年3月1日至支付时止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由×××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公司辩称:张某起诉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我没有叫张某到公司干活,欠某是张某逼迫我写的,当时有派出所、政府人员、公安人员在场,张某也不是B公司的法人,没有权利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张某书写的承诺书承认已收到了40多万元,我公司与张某没有任何劳务合同,该款应当由A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0日,×××公司为张某书写了欠某,欠某某劳务费人民币67.5万元,于2008年1月31日中午12点之前还清。后×××公司支付了24万元,余款43.75元未付。审理中,张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欠某本金43.75万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某、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某为×××公司工地提供劳务,×××公司为张某书写了欠某,双方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应当按照承诺付款。现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欠某,理由正当,法院对此应予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对张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公司辩称是在被逼迫下书写的欠某,其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司给付张某人民币四十三万七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法院判决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该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B公司,付款义务人应当是B公司;欠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该公司实际上已经付款41.47万元。要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改判。张某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0日,×××公司为张某书写了欠某,欠某某劳务费人民币67.5万元,于2008年1月31日中午12点之前还清。后×××公司支付了35.47万元,余款32.03万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某、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某为×××公司的工地提供劳务,×××公司为张某出具了欠某,双方间已经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张某要求×××公司给付欠某,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公司上诉称欠某是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被逼迫下书写的,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庭审调查表明,×××公司已向张某支付了35.47万元而非原审判决认定的24万元。35.47万元的已付款数额在庭审中也得到了张某的确认。因此原审法院判决×××公司尚需给付张某余款43.75万元不妥,本院予以变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公司给付张某人民币三十二万零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百九十四元,由张某负担五千五百九十八元(已交纳);由×××公司负担四千九百九十六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百九十四元,由张某负担五千五百九十八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公司负担四千九百九十六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某良

代理审判员夏晓红

代理审判员白云

二○××年××月××日

书记员高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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