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执行人张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民,住陕西省泾阳县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村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X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