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X),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08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略),同年3月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某某,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09)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听取辩护人意见,讯问被告人,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苏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常城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汪致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