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
负责人吴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
被告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诉被告翟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获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某分社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徐继红
二O一O年七月七日
代书记员徐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