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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合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9月3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河南点石某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七月五日作出(2010)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石某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文琳

审判员杨中林

审判员王素琴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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