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英,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乔某某、钱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欣宇,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某为与乔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张英、郭建波,被上诉人乔某某,被上诉人乔某某、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欣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何某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某刚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