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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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66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4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4月2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罗山县看守所。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见到被害人张梦冉与张喜伟在其屋后北水沟边玩耍时,便怀疑张梦冉等掐了其屋后种植的油菜叶子,随后从屋里掂出一把铁锹,对张梦冉头部连砍三锹,将铁锹头砍断,致被害人张梦冉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眼眶骨折,上颌骨骨折,左手环指损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梦冉的损伤构成重伤。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张某某对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4日14时30分许,居住在罗山县X镇X村后张北组的被告人张某某见到被害人张梦冉(女,X年X月X日出生)与张喜伟(男,X年X月X日出生)在其屋后北水沟边玩耍时,便怀疑张梦冉等掐了其屋后种植的油菜叶子,就从屋里掂出一把铁锹,对被害人张梦冉头部连砍三锹,因用力过猛将铁锹把折断,致使被害人张梦冉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眼眶骨折,上颌骨骨折,左手环指损伤。经罗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梦冉的损伤构成重伤。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2010年4月4日第一次供述:今天下午3点多,我看见有两个小孩从我屋后园的油菜地旁边走,我就怀疑这两个小孩掐我的油菜叶子,我就掂着铁锹追了过去,用铁锹朝其中一个小孩的头砍了三锹,把我的铁锹把打断了,后我将断锹把扔到水沟里往北走,准备到淮河村李保国家去玩,走到高庙村X路口时,被民警抓住了;我怀疑这两个小孩掐我油菜叶子,但我没看见他们掐,我砍的是个女孩,不知道她有多大,个不算高。

其2010年4月4日第二次供述:我在砍这个小女孩时,在东边田埂上开猪场的女的看见了就吆喝说不能打小囡;我当时想打死她。因为我有气,我油菜叶子掐了,我怀疑是这个小女孩。我不认识她,与她家没有矛盾。这个小女孩离我油菜地近些。就怀疑是小女孩掐的,砍人的铁锹是我的,是旧的,把是木的,我已用20多年了。

其2010年4月22日供述:我用铁锹砍那女孩的头部三下,最后一次,我用力过猛,把铁锹也砍断了。我的庄稼地里的油菜被人糟蹋了,我有气,看见有小孩在那儿,想砍死那女孩,另外我也不想在那儿住了,感觉到我平时生活太困难。

其2010年4月14日供述:我没有神经病,就是忘性快。我一个人孤苦伶仃,没有人管我,也没有人理我,浑身有病,我的油菜叶子被人掐了,有两个小孩在我油菜田边上走,我就想害他,一是我怀疑他们掐我的油菜花,二是看到他们都很幸福,我可怜,我很苦恼,我不想在那湾混了。我就想打死那个小女孩,他们的家长我不认识。我先用铁锹拍了一锹,我见女孩的头勾了、歪了,我接着又砍了二锹,从头往下砍的,我见小女孩倒地,我就走了。小女孩倒地不动,我以为她死了,过来一个女的把她抱走了。

2、被害人张梦冉2010年5月31日陈述:我湾上姓张的把我砍伤了,他叫啥名字我搞不清,是用洋锹砍的。砍三下,先砍我鼻子上,后砍在我的头部,后又砍在右边脸上。砍时那人没有说话。是在他的屋后边砍的,我在那玩,我不晓得咋砍我,我也没有摸他的东西。

3、证人张平×2010年4月4日证言:下午2点左右,我在张梦冉门口看见她满脸是血不动了,听说是张某某用铁锹砍的,然后我就打“110”报警,平时他们两家没啥矛盾。

4、证人张喜×2010年4月4日证言:今天吃过中午饭后,我妈(江玉琴)拿着洋锹到猪场那,冉冉(张梦冉)喊我跟她一块去瞧我妈挖某东西,我就跟冉冉一块到湾边沿,冉冉说明天过清明,撇杨柳插门上,我就在沟那撇杨柳,冉冉在我这不远,我第一个杨柳还没有撇断时,我瞧到湾里的一个老头,他手里拿个洋锹过来就照冉冉的头上砍。我瞧到砍三下,洋锹也砍断了。冉冉一脸血,鼻子也砍没有了。当时我妈也瞧到了,我妈往我这边边跑边吆喝,不能砍。我当时跑了,那老头拿着砍断的洋锹把撵我,没撵上,他把洋锹把甩在路边水沟里。我认识这个老头,不知他叫啥。我不知道他为啥砍冉冉,我和冉冉在那撇杨柳,杨柳是我妈种的。

5、证人江玉×2010年4月4日证言:今天下午2点多,我和徐朝娥在我的养猪场清猪圈,我儿子张喜伟和徐朝娥的孙女张梦冉都在养猪场旁边玩,我和我丈夫张登良就到养猪场北边麦田去干活,这时,我就看见我养猪场西边邻居张某某扛着一把铁锹就从屋里出来,我想这两个小孩也没惹他,应该没事,谁知张某某抡起铁锹就往张梦冉的头上砍,我看见就急着喊“不能打,不能打,快跑,快跑”,说着,我就喊我丈夫张登良一起从麦田里往养猪场这边跑,我儿子张喜伟年龄大点跑到一边去了,我和张登良跑过来以后,就看见张梦冉已经被张某某砍倒在地,张梦冉的脸已经被张某某砍的血肉模糊,鼻子也被砍缺了,张某某砍完人之后就走了,我就和张登良就喊着到医院抢救。我就看见张某某用铁锹往张梦冉头上砍,最少砍的有三铁锹,我不知道张某某为什么砍张梦冉,两个小孩也没惹他。

6、证人徐朝×2010年4月6日证言:前天中午吃过晌午饭后,我带着我孙女张梦冉到我老四张登良养猪场,我就在张登良屋里玩,我孙女张梦冉和张登良的儿子张喜伟在一块玩,开始那玩有一个小时的时候,我出来就到张登良养猪场南边我的菜地看一看,过有十多分钟的时候,张登良抱着我孙女张梦冉就喊我,当时的声音非常大,我就往张登良那边跑,当我遇到张登良时,看到张梦冉头上、脸上都是血,我问张登良是咋搞的,他说是张某某砍的,砍的时候我不在场,我家和张某某家没有矛盾。

7、证人张登×2010年4月8日证言:在这个月4月4日下午2点半左右的时候,开始张梦冉和我嫂徐朝娥一块到我屋里玩,张梦冉和我儿子张喜伟一块玩,开始在我门口玩。我和我妻子江玉琴到麦田干活排水,麦田离我家有40米远的样子,我们到田头,看到张某某肩上扛着一把铁锹出来往北走,走到两个小孩跟前,就开始用铁锹对张梦冉砍,我看到开始砍的时候,我就说,你不能打我孙女(指张梦冉),说着我就往他们跟前跑,我看到他砍几下,铁锹头掉了,我跑过来快到水沟时,张某某掂着铁锹去撵张喜伟,我到时张梦冉头上、脸上全是血,张某某也往北跑了,我就抱着张梦冉喊我大嫂徐朝娥,我说是张某某砍的,她就晕倒了。

8、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罗)伤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卷证实:张梦冉外伤,致相应部位的软组织损伤,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眼眶骨折,上颌骨骨折,左手环指损伤,该损伤已构成重伤。

9、信阳市精神病医院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在卷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物证照片及实物、被害人照片、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25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祖华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张学军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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