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永州市冷水滩区第七届人大代表,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X村大池塘组。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永州市冷水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永州市冷水滩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6月19日审议决定,许可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日,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辩护人易某,湖南湘律(略)事务所(略)。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匡琼、人民陪审员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于娟姣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诚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冷水滩区X镇X村属于祁阳浯溪电站水淹区的受损补偿村,根据有关政策,冷水滩区移民局以拔后扶资金的方式进行项目扶持,扶持标准按315人每人每年扶持600元,全年共18.9万元,共扶持20年。2007年,戈底凼村争取区移民局的移民后扶资金对该村X路X路硬化,考虑到全村X个组的人数过于悬殊,各组对修路出资的多少意见分歧较大等因素,当时任村秘书的被告人王XX与村支书、村主任肖X尤(另案处理)经过商量,决定对村民包括其他村干部隐瞒实际扶持人数和扶持金额,两人在村里各种会上都讲区移民局是按158人拔的移民后扶资金,并讲区移民局已将2008年的移民后扶资金提前拔倒了村X村里修路,还多次公开讲区移民局2007年、2008年两年总共就只拔了18.9万元。为了修路,该村X村民大会,统一了各组的思想。各组均同意用这两年18.9万元的移民后扶资金集中力量将村X路修好。2007年9月5日和9月21日,王XX、肖X尤分两次从区移民局预借了10万元用于该村X路硬化工程。同年11月5日,区移民局将预借的10万元冲账为拔款并将余下的8.9万元移民后扶资金拔给了该村。当年底,该村X路硬化工程竣工并进行了结算。2008年初,王XX、肖X尤将该项工程的收支情况向全村进行了公布。
2008年初,王XX、肖X尤又准备对肖X尤所在的北风塘组老电排实行改造更新,但没有启动资金。经过商量,两人决定虚构三个虚假工程项目从区移民局套取2008年18.9万元的移民后扶资金。此后,由王XX具体操作,虚构了三个工程:
1、虚构该村X路“畅通工程”道路硬化扫尾工程,即该村X路硬化扫尾工程;
2、虚构该村刘继桥至蒋家组X米的通达工程;
3、虚构该村“畅通工程”与洛湛铁路ZH-3标段x+925立涵交叉口220米道路硬化工程。
之后,两人以这三个虚假项目的名义,多次到区移民局申请2008年的移民后扶资金。9月23日,经过争取,王XX、肖X尤从区移民局预借到5万元的移民后扶资金。9月26日,王XX分两次将这5万元取出来放在家里,准备到农闲时对北风塘组的电排实施改造更新。但在当年8月,该村村支两委改选后,肖X尤由村X村主任,意见较大。12月,新支书肖X亮在村干部会上表示对肖X尤等以前的村级债务一概不管,肖X尤、王XX对此意见更大。一次在肖X尤家里,经两人商量,决定对村里所有人隐瞒这18.9万元的移民后扶资金,并对已预借到的5万元进行私分。商量中,王XX谎称交税及其他开支花费了5650元,余x元,只分给肖X尤x元,王XX实得x元。分钱后,王XX担心肖X尤年龄偏大,万一突然死亡对此钱个人难以说请,便要肖X尤打了一张x元的现金收条。肖X尤将钱点了数后,用报纸包好,等王XX离开后,将钱藏入自家房屋的夹缝里;王XX则将所分的x元藏入了家里的衣柜中。此后,两人又统一口径,对村里讲区移民局这两年是按158人拔的移民后扶资金,两年总共只拔了18.9万元,不讲每年315人的实际人数和每年18.9万元的实际金额。为了不被发现,俩人又决定由王XX到区移民局找该局有关人员封口,请他们不告诉其他人村里的实际拔款人数和实际拔款金额。为此,王XX还提出,等这笔资金到位后,给点钱给区移民局表示感谢,但没讲具体给多少钱,肖X尤也表示同意。此后一段时间,王XX几次来到区移民局,先后找了该局局长张X锟、副局长伍X英和陈X善,一方面催拔余下13.9万元的移民后扶资金;另一方面以该村复杂为由,请他们帮其封口,并表示到时感谢区移民局4万元。2009年元月19日,王XX从与肖X尤私分得的x元中拿出x.5元按要求交了税后,于元月23日上午来到区移民局再次催拔余下的移民后扶资金。区移民局在扣除了王XX他们预借的5万元后,将余下的13.9万元照例拔到了王XX的私人户头。当天上午将下班的时候,在冷水滩新区政府旁的潇湘农村合作银行梧桐支行,王XX用存折取了4万元,将钱交给了随同他到银行办手续的区移民局计财股股长兼报账员唐X武以兑现对区移民局的感谢,余下的9.9万元王XX分四次分别从梧桐支行、珊瑚信用社和银苑分社将款取出带回家里藏在自家衣柜里,一直没告诉任何人,也没有作账,而是打算将这笔款在扣除他所交的x.5元税款和村X路硬化送礼所垫的4903元后,并适当地化解肖X尤任支书期间约1万多元的村级债务,其余的钱再与肖X尤私分。今年4月初,王XX的大女儿王X在银竹花园买房急需资金,王XX便将这笔钱连同他曾与肖X尤分得的x除去税款x.5元只有x.5,共7.x万元为王X付了购房款。4月21日,王XX将其在潇湘农村合作银行梧桐支行存折上最后余下的22.21元全部取出后将该存折销了户。2009年5月29日晚,区移民局副局长陈X善和办公室主任胡X勇两人开车到王XX家里将其所送的4万元钱退给了王XX,加之此前王XX曾听人说区移民局出了事,怕被查出来,王XX便连夜赶到肖X尤家里,讲上面查起来了,要肖X尤将所分得的x元退出来。肖X尤也怕被查,当即从其房屋夹缝里将钱拿出来退给了王XX,并向王XX索回了所写的收条,当场进行了撕毁。5月30日早饭时,王XX为掩人耳目,又到新支书肖X亮家里告诉肖X亮他与肖X尤曾在2008年虚构了三个虚假工程工项目,将来可以凭这三个假工程项目到区移民局套取18.9万元移民后扶资金,并实话告诉了肖X亮村里的实际拔款人数和拔款金额,请肖X亮在纪委和检察院来调查时帮他讲话。但王XX没敢告诉肖X亮这笔18.9万元的资金其实早已到了位,更没敢告诉肖X亮他与肖X尤私分了5万元的事,以及为了封口送给区移民局4万元和他为大女儿王X付购房款的事。之后,王XX赶回家中,将家中所有的定期存折全部拿出来,连同区移民局退回来的4万元和肖X尤退回来的x元,于当天上午带到了冷水滩城区,先用定期存折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分7次取了8万元共凑齐了x.4元,再赶到区移民局曾拔款给他的潇湘农村合作银行梧桐支行,将其贪污的这x.4元以私人的名义作一笔数重新开户存了活期。案发后已扣押王x元。该院以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辩称:王XX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贪污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被T人王XX被捕前系冷水滩区X镇X村秘书,负责管理上级部门下拔该村的有关款项等工作。冷水滩区X镇X村属于祁阳浯溪水电站水淹区X村,根据有关政策,并经多次调整,从2007年开始,冷水滩区移民局以拔移民后期扶助资金的方式对该村进行项目扶持,扶持标准按315人每人每年600元计算,每年18.9万元,共扶持20年。2007年,戈底凼村从区移民局争取移民后期扶助资金18.9万元以对该村X路X路硬化。在向区移民局争取资金时,王XX与时任该村村支书、村主任的肖X尤考虑到全村X组人数过于悬殊,各组对修路出资的多少意见分歧较大等因素,决定对村民包括其他村干部隐瞒实际扶持人数和扶持金额,此后,两人在村里各种会上都讲区移民局是按158人拔的移民后期扶助资金,18.9万元是2007年、2008年两年的资金。当年底,该村X路硬化工程竣工并进行了结算。
2008年初,王XX、肖X尤准备对该村X组的老电排实行改造更新,因没有启动资金,两人经过商量决定虚构三个虚假工程项目从区移民局套取该村X年度的移民后期扶助资金。此后,由王XX具体操作,虚构了该村X路“畅通工程”道路硬化扫尾工程;该村村民刘继桥家门口至蒋家组X米的通达工程;该村“畅通工程”与洛湛铁路ZH-3标段x+925立交涵交叉口220米道路硬化工程三个虚假工程。之后,王XX、肖X尤多次到区移民局申请2008年的移民后期扶助资金。9月23日,区移民局预借给戈底凼村移民后期扶助资金5万元,并拔至王XX的私人账户上。同月26日,王XX分两次将5万元取出并存放在家中,准备在农闲时对北风塘组的电排实施改造更新。后因在2009年6月下旬村支两委改选后上任的新支书肖X亮在村干部会上表示对2009年7月以前的村级债务不管,王XX与改选取后任村主任的肖X尤心里很不满。此后的一天,王XX与肖X尤在肖家经过商量,决定对村里所有人继续隐瞒2008年度的移民后期扶助资金,并对已预借到的5万元进行私分。在商量过程中,王XX谎称交税及其他开支花费了5650元,余x元,只分给肖X尤x元,王XX实得x元,分钱后,王XX要肖X尤打了一张x元的收条。为了不被发现,王XX、肖X尤又决定到区移民局找有关人员封口,为此,王XX提出资金到位后,给点钱给区移民局表示感谢,肖X尤表示同意。此后一段时间,王XX几次到区移民局,先后找了该局局长张X锟、副局长伍X英、陈某某等人,一主面催拔余下的13.9万元移民后期扶助资金,另一方面以该村复杂为由,请他们帮其隐瞒该村X、2008年两年的实际拔款人数和拔款资金,并表示到时感谢区移民局4万元。2009年1月19日,王XX从分得的x元中拿出x.5元按要求交了税款。同月23日上午,王XX又来到区移民局摧拔余下的2008年度移局后期扶助资金。区移民局在扣除戈底凼村预借的5万元后,照例将余下的13.9万元拔到王XX在潇湘农村合作银行梧桐支行所开的个人账户上。当天上午,王XX从存折中取出4万元交给了随其到银行办手续的区移民局计财股股长兼报账员唐X武以兑现其对区移民局的感谢,余下的9.9万元,王XX于2009年1月24日、2月3日分三次从银行中取出并带回家中,一直没有告诉任何人,也没有作账,此后,又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其女王X购房。同年4月21日,王XX将其在潇湘农村合作银行梧桐支行存折上最后余下的22.21元全部取出后将该存折销了户。2009年5月29日晚上,区移民局副局长陈X善和该局办公室主任胡X勇驾车到王XX家里将其所送的4万元退给了王XX。王XX此前曾听人说区移民局出了事,怕被查出来,便连夜赶到肖军尤家中要肖将分得的x元退了出来。5月30日早上,为掩人耳目,王XX到肖X亮家中告诉肖X亮其与肖X尤曾在2008年虚构了三个工程项目,可以凭这三个虚假工程项目到区移民局套取移民后期扶助资金,并告诉了肖X亮村里的实际拔款人数和拔款金额,但没敢告诉肖X亮18.9万元已全部到位。同天,王XX凑齐了x.4元赶到区移民局拔款的潇湘农村合作银行梧桐支行,将x.4元重新开户存了活期,以掩盖其侵吞公款的事实。案发后,检察机关已扣押王XX存款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X锟证实,戈底凼村是浯溪电站水淹村,从2007年开始,国家开始下拔移民后期扶助资金,每年315人,每人600元,每年18.9万元。2008年下半年,戈底凼村秘书王XX找了他几次,说他们在村里一直讲移民局是按158人拔款的,2007年、2008年两年共为18.9万元,希望移民局在村民和新支书来问这个事时,帮他们隐瞒,就说每年是158人,并提出给移民局感谢费。快过年时,唐X武告诉他,戈底凼村那4万元送来了;2、证人胡X勇、唐X国、陈X善、伍X英证实,2009年5月29日下午,胡X勇和陈X善到高溪市X村将王XX所送的4万元退给了王XX。陈X善、伍X英还证实,2008年10月左右的一天,王XX对他们讲过:感谢移民局的支持,工程完工了对移民局表示点感谢,并讲村里面有人来问这个后扶资金时,就讲2007年、2008年两年的后扶资金全部拔到村里面了,具体数额不要跟村民讲了;3、证人何X志证实,冷水滩区移民局下拔给戈底凼村的移民后期扶助资金是区移民局直接拔到戈底凼村的;4、证人肖X亮证实,2008年6月18日他担任戈底凼村新支书后,私下里问过王XX村里是否有钱,王XX讲一分钱没有了。2009年5月30日早上,王XX到他家里讲:2007年,区移民局实际拔了18.9万元给村X路,2008年也要拔18.9万元,这18.9万元村里以三个工程报给区移民局了,并说纪委来查时,要他晓得这么讲,但王XX没讲款是否已拔到了村里。他担任村支书后,曾经说过他上任以前的债务不管的话;5、证人刘X春、蒋X国证实,2007年修村X路时,王XX跟他们讲移民资金是按135人下拔的,每人600元,共拔了两年;6、证人刘X银证实,肖X尤、王XX几次在村组和党员干部会上都讲过:2007年、2008年区移民局共拔了18.9万元,先讲按135人的名额下拔的,后来讲是158人,每人600元;7、证人何X桥证实,2008年9、10月份,王XX曾就戈底凼村申请移民项目资金的事找高溪市镇政府盖了两次公章;8、冷水滩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表,证实了冷水滩区X镇X村属于浯溪水电站水淹区X村享有移民后期扶助资金的人数为315人的事实;9、冷水滩区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证实了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共扶持20年的事实;10、《协议》、《戈底凼村修建通达工程公路协议》、《锅(戈)底凼村X路水泥硬化工程合同》,证实了被告人王XX与肖X尤虚构虚假工程套取移民后期扶助资金的事实;11、借条及冷水滩区X村信用合作社出具的进账单,证实了冷水滩区移民局于2009年9月23日预借给戈底凼村移民后期扶助资金5万元,2009年1月23日拔给该村移民后期扶助资金13.9万元,并汇至王XX私人账户的事实;12、存折本及取款凭条,证实了被告人王XX将区移民局拔付的2008年度移民后期扶助资金取出的时间;13、永州市冷水滩潇湘农村合作银行梧桐支行存折本,证实了被告人王XX于2009年5月30日在该行开户存款x.4元的事实;14、税务发票,证实了王XX代交税款x.5元的事实;1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发后从王XX处扣押了人民币x元、高溪市X村村级财务账本一本;16、王XX同志个人简历、肖X尤同志简历,分别证实了王XX、肖X尤在戈底凼村的任职情况;17、物证账本一本,证实了被告人王XX对区移民局下拔的2008年度移民后期扶助资金18.9万元未记入收入账的事实;18、同案人肖X尤供述,2008年他与王XX虚构了三个工程项目从冷水滩区移民局骗取移民后扶资金,他们从移民局预支了5万元。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王XX讲从移民局预支的5万元除了一些开支,还剩4.5万元左右,做2份分,他可以分得x元,这个钱由他先收着,如果以后要退的话就再退出来,他收钱后写了收条。2009年5月底的一天,王XX到他家里讲钱要不得了,他就将x元退给了王XX。他们虚构的三个工程项目,总共可以从移民局要18.9万元,除了预支的的5万元,其余的13.9万元是否到位他不清楚。王XX从来没跟他讲过资金到位的事,只是讲其跟移民局封了口,要移民局不要告诉村民实际拔款人数和金额,等资金到位后给点钱给移民局表示感谢。村X村干部都不清楚实际拔款人数和金额,他也没讲,王XX在每次会上都告诉大家区移民局是按158人拔的,2007年、2008年的资金是做一年拔的,只拔了18.9万元;18、被告人王XX在检察机关供述,2008年,他与肖X尤虚构了三个工程项目从区移民局骗取移民后扶资金18.9万元。第一笔5万元资金预借出来后,由于新支书肖X亮表示不管村里以前的债务,他和肖X尤有气,于2008年12月经过商量将钱私分了,他谎称要交税和送钱给移民局的张X锟以及开支了几百元,因此,只分了x元给肖X尤,并要肖写了收条,他实际分得x元;第二笔13.9万元到位以后,他没告诉肖X尤,而是擅自做主送了4万元给移民局封嘴,余下的9.9万元他取出后带回了家,在2009年4月为他女儿王X付了购房款。他在移民局拔款前找过移民局的陈X善、伍X英和张X锟,以村里复杂为由,要他们在新支书或村X村里实际拔款人数和金额时,不要讲实话,只讲是按158人拔的,2007年、2008年两年只拔了18.9万元,因为他和肖X尤在村干部及群众会上都说,移民局每年给村里的指标是158人,每人600元,2007年、2008年两年合计移民后扶资金为18.9万元。2009年5月29日晚上,区移民局的陈X善和胡X勇两人开车到他家里将其所送的4万元退给了他,他预感到可能出事了,怕被查出来,就到肖X尤家里要肖将分得的x元退了出来。5月30日早上,他到肖X亮家里告诉肖X亮移民局是按315人拔款的,2007年拔了18.9万元修村X路硬化,2008年他们已虚构了三个工程项目,到时想办法把资金争取回来,他没敢告诉肖X亮资金已经到了位。当天,他凑齐了x元存入了移民局拔款的银行。他与肖X尤虚构工程项目,开始是想骗2008年的资金出来给村里搞建设,后来由于村支两委改选,新支书肖X亮不管以前的账,他们才犯了贪心和报复心,将从移民局骗来的后扶资金贪的贪了,送的送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利用其管理村级财物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x.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明知移民后期扶助资金属于公款,仍伙同他人占为已有,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王XX实施了包括隐瞒实际收入、收入不记账、转移及私分公款等侵吞公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提出王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X在案发前主动退出了其侵吞的绝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
二、对检察机关扣押的赃款x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青青
代理审判员匡琼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